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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瀏陽市臨時救助細則》的通知

字體大?。?a class="bigger"> 發布時間 : 2022-12-27 來源:瀏陽市司法局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瀏陽市臨時救助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1227

(此件主動公開)



瀏陽市臨時救助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本市臨時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時效性,規范管理,切實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湖南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民發〔201828號)和《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2052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制度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救助及時;

(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三)適度救助,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五)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第四條臨時救助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民政局負責臨時救助審批、資金發放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教育局、住建局、公安局、人社局、財政局、衛健局、醫保局、應急局、殘聯等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臨時救助有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托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服務平臺,負責臨時救助受理、調查核實、審核、系統錄入,受民政局委托審批和發放臨時救助金等工作。

(社區)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臨時救助受理、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五條以下對象可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

(一)本市戶籍對象(含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在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的個人。

第六條本市戶籍的以下對象可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

(一)低保對象;

(二)特困人員;

(三)困難殘疾人;

(四)低收入群體;

(五)民政局認定的其他困難對象。

第三章救助范圍

第七條急難型臨時救助是指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受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救助。其救助范圍為:

(一)因火災、交通事故、遭遇人身傷害等突發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緊急特殊困難,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二)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三)民政局認定的其他突發性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第八條支出型臨時救助是指因家庭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的過渡性救助。其救助范圍為:

(一)因教育支出(非培訓類)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二)因醫療支出(非整形美容類)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三)民政局認定的其他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各類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費用包括:

1經各類醫保報銷、保險賠償、肇事方賠償、醫療救助及各類幫扶救助后個人需負擔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支付范圍內的自費用等;

2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伙食補貼、學費減免、教育資助(救助、社會幫扶)后家庭需負擔的教育費用;

3民政局認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二)不配合民政部門調查;

(三)隱瞞家庭或個人真實財產、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況等,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民政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實施救助。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救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一條救助標準

(一)急難型救助標準

對符合急難型救助條件的,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計算救助金額(審批金額四舍五入保留至百位數),且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1年度內自付醫療費10萬元(含)以內的部分按10%比例予以救助;

2年度內自付醫療費在10萬元以上的,超出10萬元部分按30%比例予以救助。

因火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而無力自救,需采取緊急救助的對象,經相關部門(單位)予以證實后,可啟用臨時救助備用金,先期給予不高于0.5萬元的先行救助金,待緊急情況緩解后若再申請臨時救助的,需扣除緊急救助時的先行救助金額。

(二)支出型救助標準

對符合支出型臨時救助條件的,視家庭困難程度和支出情況確定救助金額,且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當月6倍低保標準。對已給予最高臨時救助金額(當月低保標準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難的,民政部門可通過一事一議方式,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確定救助金額。

第十二條救助方式

臨時救助主要以貨幣形式進行社會化發放,必要時可以發放實物。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至臨時救助對象賬戶或對象住院醫院等相關機構賬戶。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發放現金時須有領款人(或代領人)、經辦人、批準人共同簽字。批準人對該審批事項負責。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給予救助。除緊急情況外,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救助程序

第十三條申請臨時救助,應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戶籍人員應提供在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申請對象本人簽字認可的銀行賬號復印件;

(二)誠信承諾書及需要進行信息比對的申請對象簽名的授權聲明;

(三)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應該提供年度內有效的教育支出繳費憑據(單據)、醫療機構的醫療支出繳費憑據(單據)或其他能夠佐證支出的相關憑證。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突發重大疾病的,應當提供有效的定點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書、當年度繳費憑據(單據)等;突發火災、交通事故、遭遇人身傷害等情況的應當提供相應佐證材料、無他方承擔賠償責任(或他方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佐證材料及能夠佐證支出的相關憑證。

(四)民政局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受理

(一)申請

1本市戶籍的申請人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因火災、交通事故、遭遇人身傷害,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申請人可直接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有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申請人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可以委托村(社區)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申請。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社區)要及時發現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的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困難家庭或個人,可以代理或協助其提出申請。

(二)受理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后,應當根據其申請救助的種類,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分類審核。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材料齊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場受理,并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事項相應的審核程序、審核時間。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申請材料。

2因情況緊急無法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并實地調查核實。

一年內申請對象同一原因臨時救助次數不得超過2次。

第十五條審核審批

(一)審批權限

支出型臨時救助及救助金額3000元(含)以下的急難臨時救助民政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額度不得超過6倍低保標準,急難臨時救助審批額度不得超過3000;救助金額超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額度的由民政局審批。

救助金額在2000元(含)以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財務制度實行一支筆審批;超過2000元的,需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集體研究后決定。特殊情況,民政局可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救助金額,并直接支付救助資金。

(二)審批程序

1審核。申請受理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通過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受救情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對無法進行入戶調查或調查結果存在疑議的困難申請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核對。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可視具體情況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2審批。符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民政局審批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審核后,3個工作日之內報民政局,民政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決定。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臨時救助對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

3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局審批后,將審批結果在申請對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后,及時發放臨時救助資金。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局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和入戶調查結果確認家庭急難情形,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審批報民政局備案后,直接啟用臨時救助備用金先行救助(對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實施社會化發放的,可以直接發放現金)。緊急情況緩解后,及時整理完善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及相關佐證資料,補齊相關人員簽字、蓋章等手續,長期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檔案管理。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臨時救助檔案制度。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要對臨時救助對象進行一人一檔管理,檔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難對象申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戶口本復印件、走訪調查材料、審核審批材料、公示材料等。

第六章資金保障

第十七條市財政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要根據上級下撥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并結合瀏陽市實際合理安排臨時救助金,對臨時救助資金的投入原則上只增不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臨時救助支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承擔,市級財政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總數,按不低于1.5/人的標準予以補助。下撥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資金視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予以調劑。

第十八條臨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賬核算,??顚S?。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按上年度臨時救助資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設立臨時救助備用金用于處理緊急性突發事件。臨時救助備用金額度原則上每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1萬元,并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補足。

第七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臨時救助款物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對非主觀原因導致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救助幫扶范圍的,可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的,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臨時救助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二條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并公開咨詢、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群眾關于臨時救助的咨詢、投訴和舉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民政局調查處理。

民政局統一負責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一個月內核查完畢,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決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民政、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本細則自202311日起施,有效期5?!稙g陽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瀏政辦發〔201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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