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民政局解讀《瀏陽市臨時救助細則》
一、起草背景
臨時救助是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兜底性、基礎性制度安排?!?/span>瀏陽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自2018年施行以來,充分發揮救急救難功能,有效緩解了城鄉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臨時救助面臨一些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一是在國家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等重大決策部署中,臨時救助承擔了重要的職責任務。二是2018年民政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2019年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印發了《關于在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作用的意見》,2020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對完善臨時救助制度進一步作出了新的頂層設計和系統部署,2020年12月31日長沙市重新出臺了《長沙市臨時救助辦法》,進一步優化了臨時救助政策,并明確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細則。三是制定《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納入了我市第十三次黨代會報告主要目標任務。四是現有的細則存在救助方式相對單一、支出型困難救助存在缺失等問題,有些條款和操作細則已不能滿足各級政策要求。因此,有必要、有需要對我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及時進行修訂。
二、新《細則》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新《細則》主要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中辦 國辦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湖南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民發〔2018〕28號)、《長沙市臨時救助辦法》(長政辦發〔2020〕5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新《細則》制訂過程
我局深入鄉鎮(街道)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和討論會,在充分聽取基層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細則》(征求意見稿),經書面征求市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衛健局、醫保局、應急局、殘聯等10家單位的意見,并對反饋意見進行梳理和分析,形成了《細則(送審稿)》。2022年12月9日,新《細則》經第十八屆政府第1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四、主要內容的變化
新《細則》共7章23條,在認真落實中央、省、市政策前提下,立足我市實際,在救助類別、救助標準、救助程序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一是調整了分類。現行《細則》主要根據生活陷入困境程度及救助時效性,分為一般臨時救助和急難臨時救助。新《細則》將臨時救助類別修訂為急難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其中:急難型臨時救助是指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救助;支出型救助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的過渡性救助。??二是提高了標準。現行《細則》急難型救助標準為特困人員和低保對象年救助上限為2萬元,其他困難對象年救助上限為1萬元。一般型救助標準年救助上限為2000元??紤]到困難殘疾人、低保邊緣戶等低收入家庭抗風險能力較低,家庭成員患大病醫療報銷比例不高,新《細則》將急難型救助標準調整為:“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計算救助金額,且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內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將支出型救助標準調整為:“按不超過長沙市當月6倍低保標準(4500元)對困難對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臨時救助。對已給予最高救助金額后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審批部門可通過一事一議方式,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適當確定救助金額”。三是簡化了程序。將救助金額6倍低保標準(含)以下的支出型救助和審批額度在3000元(含)以下急難型救助由市民政部門委托鄉鎮(街道)審批,簡化了急難救助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街道)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和入戶調查結果確認家庭急難情形,直接先行救助。待緊急情況緩解后,再登記有關信息,補齊相關手續。
五、主要內容
新《細則》共7章23條。《細則》包括總則、救助對象、救助范圍、救助標準和方式、資金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七章。
(一)第一章總則
1.概念。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2.分類。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
(二)第二章救助對象
1.本市戶籍對象(含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和子女)和在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的個人可以申請急難臨時救助;
2.本市戶籍的低保、特困、困難殘疾人、低收入群體以及民政局認定的其他困難對象可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
(三)第三章救助范圍
1.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受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可以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
2.因家庭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可以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
(四)第四章救助標準和方式
1.急難型救助標準。對符合急難型救助條件的,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計算救助金額(審批金額四舍五入保留至百位數),且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2.支出型救助標準。對符合支出型臨時救助條件的,視家庭困難程度和支出情況確定救助金額,且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當月6倍低保標準。對已給予最高臨時救助金額(當月低保標準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難的,民政部門可通過一事一議方式,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確定救助金額。
3.救助方式。發放臨時救助金和發放實物。
(五)第五章救助程序
1.申請臨時救助,應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戶籍人員應提供在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申請對象本人簽字認可的銀行賬號復印件;
(2)誠信承諾書及需要進行信息比對的申請對象簽名的授權聲明;
(3)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應該提供年度內有效的教育支出繳費憑據(單據)、醫療機構的醫療支出繳費憑據(單據)或其他能夠佐證支出的相關憑證。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突發重大疾病的,應當提供有效的定點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書、當年度繳費憑據(單據)等;突發火災、交通事故、遭遇人身傷害等情況的應當提供相應佐證材料、無他方承擔賠償責任(或他方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佐證材料及能夠佐證支出的相關憑證。
(4)民政局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請受理
(1)本市戶籍的申請人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因火災、交通事故、遭遇人身傷害,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申請人可直接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有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申請人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可以委托村(社區)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申請。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社區)要及時發現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的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困難家庭或個人,可以代理或協助其提出申請。
(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后,應當根據其申請救助的種類,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分類審核。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材料齊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場受理,并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事項相應的審核程序、審核時間。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申請材料。
(5)因情況緊急無法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并實地調查核實。
(6)一年內申請對象同一原因臨時救助次數不得超過2次。
3.審核審批
(1)審批權限
支出型臨時救助及救助金額3000元(含)以下的急難臨時救助由民政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批額度不得超過6倍低保標準,急難臨時救助審批額度不得超過3000元;救助金額超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額度的由民政局審批。
救助金額在2000元(含)以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財務制度實行一支筆審批;超過2000元的,需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集體研究后決定。特殊情況,民政局可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救助金額,并直接支付救助資金。
(2)審批程序
一是審核。申請受理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通過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受救情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對無法進行入戶調查或調查結果存在疑議的困難申請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核對。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可視具體情況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二是審批。符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 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民政局審批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審核后,3個工作日之內報民政局,民政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決定。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臨時救助對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
三是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局審批后,將審批結果在申請對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后,及時發放臨時救助資金。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局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和入戶調查結果確認家庭急難情形,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審批報民政局備案后,直接啟用臨時救助備用金先行救助(對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實施社會化發放的,可以直接發放現金)。緊急情況緩解后,及時整理完善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及相關佐證資料,補齊相關人員簽字、蓋章等手續,長期存檔備查。
4.檔案管理。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臨時救助檔案制度。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要對臨時救助對象進行一人一檔管理,檔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難對象申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戶口本復印件、走訪調查材料、審核審批材料、公示材料等。
(六)第六章資金保障
1.市財政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要根據上級下撥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并結合我市實際合理安排臨時救助金,對臨時救助資金的投入原則上只增不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臨時救助支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承擔,市級財政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總數不低于1.5元的標準予以補助,下撥各鄉鎮臨時救助資金視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予以調劑。
2.臨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賬核算,??顚S?。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按上年度臨時救助資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設立臨時救助備用金用于處理緊急性突發事件。臨時救助備用金額度原則上每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1萬元,并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補足。
(七)第七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1.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臨時救助款物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對非主觀原因導致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救助幫扶范圍的,可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2.??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的,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臨時救助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3.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并公開咨詢、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群眾關于臨時救助的咨詢、投訴和舉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民政局調查處理。
民政局統一負責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一個月內核查完畢,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決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4.民政、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新《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瀏陽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瀏政辦發〔2018〕1號)同時廢止。
瀏陽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音頻解讀】《瀏陽市臨時救助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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